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小上字第5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張怡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振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111年度鳳小字第1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上訴均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下以姓名稱之)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認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下以姓名稱之)應賠償之精神慰撫金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為適當,違背經驗法則。
被害人知名度越高,加害人資力越高,加害情節越重,被害人所受痛苦越深,賠償即越高。乙○○於「恆春縣臨時政府∥恆春半島公共論壇」臉書社團(下稱系爭社團)所發表內容為「北港香爐 眾人插 恆春香爐會如何呢」之留言(下稱系爭留言),因系爭社團為公開社團,系爭留言迄今仍未刪除存在已2年有餘,則系爭留言閱覽者不計其數,原審判決後3間媒體隨即刊登,均可認原判決判賠金額與甲○之知名度及乙○○之加害程度顯不相當。原審顯低估女性遭受性騷擾所受之苦痛,該金額不足以彌補被害女性所受之傷害,且與同樣辱罵女子香爐之他案相較,係以私訊辱罵而判賠4萬元,然本件乙○○係公開為之卻僅判賠3萬元,可見金額確實過低。而甲○另遭訴外人楊進雄性騷擾,判賠8萬元後,大量版友均認為判太少,更何況原判決金額還不足一半,且乙○○資力雄厚,並非無資力之人,社會預期性騷擾之損害賠償金額不應過低,原判決僅判賠3萬元違反社會通念及經驗法則等語,並聲明:(一)原判決第2項廢棄。(二)乙○○應再給付甲○7萬元,並自111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乙○○上訴意旨略以:其當時主觀上為系爭留言,僅在附和表達甲○當時之民意基礎狀況,並無特別針對女性為批評或是有不尊重女性身體之言語,亦無以文字故意對女性之人格尊嚴有何不尊重或惡意冒犯之情事,此由系爭留言之前後留言,均無人談到女性之不雅文字便可知曉,不能因其中一段有可能被他人解讀為在附和留言,即擅自曲解其所為系爭留言之意思,並逕行認定構成性騷擾,或有性騷擾之故意。則系爭留言或許造成甲○主觀感受不佳,惟既非性騷擾行為,且衡量兩造關係、系爭留言及實際內容、環境、時間久暫等因素,客觀上亦難認已達侵害甲○之人格法益情節重大之程度,則甲○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已無理由。原判決未詳細審酌上開情事,竟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之規定,判決乙○○應賠償3萬元,所持法律見解自屬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對性騷擾之定義,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判違背法令情事等語,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乙○○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然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25可明。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若僅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屬於原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除有認定違法之情形外,應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51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亦有明文。
四、本院之判斷
(一)甲○上訴之部分
1.甲○上訴指稱原判決有違背經驗法則,其提起小額訴訟之第二審上訴,固可認程序上合法。然原審判決已調查證據資料而認定乙○○有以系爭留言對甲○為性騷擾之行為,並參酌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審酌兩造學歷、經歷、經濟,暨乙○○之加害程度及甲○之被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甲○之請求精神慰撫金以3萬元為適當,已詳為敘明其認事、採證及決定之理由,合於上揭最高法院判決之意旨,而原審認甲○請求精神慰撫金以3萬元為適當,乃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範疇。是甲○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有違反經驗法則,判決乙○○給付精神慰撫金3萬元過低等語,在實體上顯無理由。
2.又甲○雖以臺灣新竹地方院110年度竹簡字第366號民事判決所命給付金額較高,指摘原判決金額過低云云。惟查前開民事判決與本件縱有相類之處,然其基礎事實不同,且各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等事項亦難謂相同,自無比附援引之餘地,該判決結果屬法官基於獨立之原因事實,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所為之判決,原審本不受拘束,尚難僅因兩者不同判斷,遽謂原審認事用法有違背法令或違反經驗法則之違誤。
3.另所謂經驗法則,係指由社會生活累積的經驗歸納所得之法則而言,凡日常生活所得之通常經驗及基於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均屬之(最高法院79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甲○又再提出原審判決後之新聞報導,或網友對於他案判決之意見等語,均無從基此即認原判決有違反經驗法則。復甲○未能指出原判決其他有何違背法規、法則、司法解釋等情形,且就整體訴訟資料亦無從認定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從而,甲○以前揭事由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洵非有據,即應駁回。
(二)乙○○上訴部分:乙○○上訴以前開事由,指稱原判決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對性騷擾之定義,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判違背法令情事等語,則其提起小額訴訟之第二審上訴,固可認程序上合法。然原審判決係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 條第
2 款、第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認定系爭留言除涉及性別,更帶有調侃甲○性生活不檢點,而有歧視、侮辱甲○之意,已使甲○感受冒犯之情境,損害甲○之人格尊嚴,屬性騷擾防治法第2 條之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請求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為有理由,已詳述其認定之理由,並認乙○○之抗辯不可採,原判決所為判斷,均係本於職權認定、適用法律的結果。依前開說明,乙○○又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判決認定事實、取捨證據或適用法律不當,據以為上訴理由,指摘原判決之認定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云云,顯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審判決難認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原審判決乙○○應賠償甲○3萬元,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所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由。則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上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準用同法第436 條之19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1,500元,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29第2款、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