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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9號原 告 羅金威訴訟代理人 莫若君被 告 胡靜如即元木空間設計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廖懿涵律師被 告 陳元浩 原住○○市○○區○○路00巷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㈠、⒉、⑵部分關於「……請求被告陳元浩給付1,444,200元,尚乏其據」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胡靜如給付1,444,200元,尚乏其據」。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㈠、⒉、⑵部分關於「……請求被告陳元浩給付1,444,200元,尚乏其據」之記載,對照主文欄第1項、第2項,暨事實及理由欄六部分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陳元浩給付1,444,2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記載,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裁判日期:202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