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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3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超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正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54,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908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逸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佩嬅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