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登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68,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794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