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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建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送達代收人 陳思道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吻即大金門鷹架工程行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98,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