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海商字第5號上 訴 人 光輝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上業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6,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