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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消債更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39號聲 請 人 陳慈影 住○○市○○區○○路000○0號0樓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消費者與他人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顧。而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等。如債務人可於相當之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經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4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同年7月26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嗣於111年8月16日以書狀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㈡聲請人之償債能力

1.其於109年度至110年度申報所得各為466,113元、365,527元,平均每月所得38,843元、30,461元(本裁定均採元以下四捨五入),名下有2009年出廠車輛1部;有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24,660元(已扣除保單墊繳/借款本息金額),至全球人壽保單無解約金。

2.自陳109年8月起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壽險公司)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產險公司)擔任業務員,自109年8月至111年8月間所得報酬分別為583,982元、35,543元;另假日兼職於大寮88跳蚤市場之路邊攤幫忙賣衣服,自109年8月至111年8月間收入共265,500元(更卷第136頁陳報鉛筆劃線金額為兼職收入);前於98年領有勞工保險老年一次給付1,598,369元,未領有其他補助或給付。

3.上情,有109年至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9至1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2至3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4頁背面至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3頁正背面,更卷第3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86至88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6至8頁背面)、信用報告(更卷第78至80頁)、租屋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2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3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34頁)、健保投保單位紀錄表(調卷第12頁)、存簿暨交易明細表(更卷第64至73頁)、戶籍謄本(更卷第82頁)、南山壽險公司函暨承攬報酬給付明細表(更卷第52至53頁)、南山產險公司函暨佣獎明細表(更卷第89至92頁)、南山壽險公司函(更卷第46至51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121至122頁)附卷可參。

4.依其上述工作、收入情形,以110年8月至111年7月間平均每月收入(含兼職)31,022元【計算式:(196,761+16,000+159,500)÷12=31,022】,核算其償債能力,較為妥適。

㈢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

其主張每月支出12,500元(無房屋租金,調卷第3頁背面)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人稱與2子同住於長子呂岳霖名下房屋(更卷第75頁),可認其未支出房屋費用,應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而111年度、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之1.2倍即17,303元,扣除租金所占比例約24.36%後為13,088元,聲請人主張未逾上開金額,應可採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其雖主張須負擔母親陳林淑燕之

扶養費,每月3,000元等情(調卷第4頁),後於本院調查程序時陳稱母親不缺錢等語(更卷第143頁),應無庸聲請人負擔扶養費用亦能自足,是不將此部分計入聲請人必要支出。㈤因此,聲請人償債能力平均收入為31,022元,扣除必要生活

費12,500元後,尚餘18,522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637,766元(更卷第43、42、54、37頁,包括:花旗(台灣)銀行、星展(台灣)銀行、合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扣除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24,660元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僅須3年【計算式:(637,766-24,660)÷18,522÷12=3】即能清償完畢,自難認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尚無藉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性,其聲請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