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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消債清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聲 請 人 黃彥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蔡玉燕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1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嗣聲請延長履行,分別經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44號、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實無法履行更生方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5項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債務人有第一項履行困難情形者,法院得依其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75條第1、2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1號裁定

自民國106年12月7日開始更生程序,司法事務官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1號開始進行更生程序,並於107年9月25日裁定認可聲請人所提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更生方案,並確定在案。嗣聲請人於108年8月5日聲請延長履行,經本院以108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出異議,再經本院以108年度事聲字第44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復於110年12月24日聲請延長履行,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裁定駁回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㈡聲請人主張其於110年11月至111年1月收入減支出之餘額已不

足履行更生方案清償金額云云(本案卷第227頁,下簡稱卷)。查聲請人於110年11月至111年1月係任UBEREATS外送員,收入各為19,386元、12,404元、22,210元,另自109年12月31日起每月領取租金補助3,200元,111年1月起調為每月領取3,600元,有薪資明細(卷第203至206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62頁)在卷可稽。是其於110年11月至111年1月每月收入加計租金補助,各為22,586元、15,604元、25,810元。

㈢至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其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支

出約14,000元(卷第227頁),經核未低於目前社會經濟消費常情,且未高於110年度至111年度衛生福利部公布之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即16,009元、17,303元,是此部分主張,應為可採。

㈣從而,聲請人於110年11月至111年1月之每月收入,扣除其每

月必要支出後,每月尚餘9,577元、1,604元、8,507元,除110年12月外,應足以支付每月5,000元之更生方案清償金額。

㈤又聲請人固稱每月尚須額外支出機車加油費2,500元至3,000

元不等、機油及齒輪油約600元、保養費用約958元等共約4,300元成本云云(卷第226頁正背面)。惟聲請人所提111年7月至8月油資發票、機油、齒輪油收據,及111年2月25日小保養收據、109年11月15日大保養收據、111年5月21日更換皮帶收據(卷第229至239頁),尚非聲請人所稱無法履行更生方案清償金額期間所為之支出,且機車保養費用並非每月常態性支出,支出之頻率、每次金額亦非固定,而加油費及保養費等支出,除因外送工作所生外,尚有日常騎乘所生之金額,難認均屬外送工作之成本。縱認聲請人每月確有額外支出加油費2,500元至3,000元(折衷計算約為2,750元)、機油及齒輪油費用600元,聲請人於110年11月至111年1月間,除110年12月外,仍各有餘額6,227元(計算式:9,577-2,750-600=6,227)、5,157元,並無消債條例第75條第2項所稱連續3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金額之情形,聲請人主張,自不足採。

㈥從而,聲請人之主張核與消債條例第75條第1、2項、第5項所定要件不符,是其聲請清算應予駁回。

四、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