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6號聲 請 人 陳怜夷相 對 人 祭祀公業李祿法定代理人 李國泰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0號民事判決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5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上訴駁回確定,即持系爭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聲請人應將占有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08592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因相對人管理人李金全有無提起系爭判決之訴訟及聲請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之真義,以及相對人之管理人李金全是否為派下員、管理權是否存在、相對人之申報是否合法等事項均未明,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111年度補字第1095號,下稱系爭訴訟)。且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涉及大面積牆壁之拆除,不符合比例原則之執行方式,嚴重損及當事人利益,增加不必要之風險,致未受執行部分之牆壁無法使用及倒榻,有害路人、鄰居、鄰房之安全,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如不予停止執行,聲請人顯具有重大損失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惟所謂必要情形,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法院為此決定,應就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訴訟,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予以斟酌,以資平衡兼顧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非謂債務人以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訴訟為由,且聲明願供擔保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時,法院須一律予以准許(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37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是「消滅或妨害債權人請求事由」發生之期限限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或「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始足當之。
三、經查:㈠相對人執系爭判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之地上物
,由本院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聲請人以相對人管理人李金全有無聲請系爭判決訴訟及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之真義,以及相對人之管理人李金全是否為派下員、管理權是否存在、相對人之申報是否合法等事項均未明,提起系爭訴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訴訟、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
㈡惟對於有確定判決效力之執行名義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必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始得合法提起,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於其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起訴狀,以相對人之管理人李金全並無訴訟以及聲請強制執行之真義、李金全非派下員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然此等案件業經合法委任張禾凡代理,且李金全合法代理相對人提起訴訟等情,亦經系爭判決歷審確認無訛,此有系爭判決及歷審判決附卷可考,則聲請人主張李金全無訴訟以及聲請強制之真義,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應無理由;聲請人又以相對人之申報有爭議,聲請人已提起行政訴訟為由,主張撤銷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然祭祀公業之設立要屬私法自治行為,並不以取得行政管理機關之設立許可為要件。祭祀公業設立後申請行政主管機關核發「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現員名冊」或「派下全員證明書」者,性質上乃屬祭祀公業及其派下員之身分及派下權證明文件,若派下權或派下員身分有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因此,行政爭訟亦非聲請人得據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理由,故本件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聲請停止執行難認有必要。而聲請人提起之確認法定代理權不存在等、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之訴亦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所列之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之情形,顯然不符合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停止執行程序之聲請,相對人既非提起上開各類型之訴訟,即不符合停止執行之要件,其聲請自不合法;又聲請人另主張已向高雄地方檢察署告訴偽造文書,此更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列舉得裁定停止執行之原由無涉。綜上,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