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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9號聲 請 人 林志鴻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字第五十八號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之卷內文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司字第58號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下稱系爭事件)中相對人建青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建青公司)之股東,就系爭事件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系爭事件卷內文書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建青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3頁),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本院依職權諭知聲請人取得該卷內文書後,不得散布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