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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郭木村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相 對 人 郭中村

郭燕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彩燕律師

林畊甫律師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59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證人民國110年12月20日所述內容,茲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59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當事人即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簡略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裁判日期:2022-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