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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6號聲 請 人 洪榮泰相 對 人 洪淑妹

洪榮崇洪榮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扶養事件,為家事戊類事件;關於親屬間扶養請求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5項第12款、第12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親屬間扶養事件,包含共同扶養義務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者,均屬家事非訟事件,此觀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即明(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5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以兩造為兄弟姐妹,均為兩造之母洪蔡玉淺所生子女,而聲請人前為洪蔡玉淺支出生活費用、醫療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565,916元,本應由洪蔡玉淺所生子女平均分擔,每人應分攤額為260,986元,爰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請求相對人每人各給付聲請人260,986元,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又洪蔡玉淺之住所地位在高雄市旗山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