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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4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28號原 告 簡子文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張鈞棟律師原告與被告鄧素貞間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裁判日期: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