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4號原 告 王成功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律師被 告 王曉麗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5樓之1房屋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0,286元(即原告陳報該房屋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被告返還占用該房屋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返還代墊稅款,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1,95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312,240元(計算式:1,290,286+21,954=1,312,2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