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0號原 告 神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子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微笑時代大樓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1年度司促字第1409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