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8號原 告 許文章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號原告與被告盧嘉弘間返還簽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