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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59號原 告 周威廷被 告 王文寶

龔振中柯清豐

柯清彬

郭旭昇吳慶津

吳黃琴

何秀錦董宇頤蘇秀碧

李慶雄柳慶芳黃明金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協同辦理有關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法定空地分割,並解除建築套繪列管申請,核其性質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日期:2022-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