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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63號聲 請 人 洪震堂

洪國泉

洪聖凱

洪元璋

洪志明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2-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