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85號原 告 浙江美青邦工程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維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被 告 百利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收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5,424,853元【計算式:美金170,218.17元×31.87(訴訟繫屬日民國111 年9月26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5,424,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