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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34號原 告 王龍常被 告 蘇聖閔

蘇玲瑤蘇玲緻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籍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房屋稅籍移轉與原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房屋於起訴時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日期:202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