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47號原 告 劉崑輝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被 告 劉姮伶
劉姮君吳郁楨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附表所示房地之所有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附表所示房地之價值即新臺幣(下同)4,023,855元,按被告就被繼承人劉新田之遺產應繼分比例5分之2計算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09,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 權利範圍 登記之所有權人 計算說明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70平方公尺) 4分之1 劉新田 (歿) 高雄市○○區○○路0巷0號房屋(社區名稱凱景富邸,層別1樓)於111年1間交易單價每坪為151,921元,茲依每坪150,000元計算左列房地之市價為4,023,855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高雄市○○區○○路0巷00號,層數4層、層次1層、層次面積88.68平方公尺,總面積:88.68平方公尺) 全部 劉新田 (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