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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 告 賴孫秋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居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49,933元,應繳裁判

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825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