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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柏林愛樂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宏權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陳宥廷律師被 告 林碧霞

許志賓許哲毓許惇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宸維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杜孟純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通行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6,544元(即原告陳報上開土地因遭被告通行所減少之價額);另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日期: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