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58號聲 請 人 禮梅蘭聲請人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