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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6號原 告 賴東喜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戴于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