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 告 沈威利原告與被告趙晏笛等間給付投資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3,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報酬
裁判日期: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