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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61號原 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返還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83,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