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69號原 告 蔡陳金蘭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鄭智元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法定代理人 吳銘賜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高宗伯祭祀公業 設屏東縣○○市○○路000巷00弄000號2樓之3 法定代理人蔡陳金蘭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蔡陳金蘭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0弄000號2樓之3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裁判日期:20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