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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73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訴訟代理人 江俊億被 告 吳真勇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99元(即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日期:202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