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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9號原 告 梁財明被 告 石素英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10年度移調字第93號調解筆錄無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即被告依上開調解筆錄應給付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裁判日期:202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