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43號聲 請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朱蕙蘭相 對 人 苗延梅
江忠駥蔡榮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聲請人聲請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0.81元收買相對人持有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工公司)股份,分別為相對人苗延梅9,000股、江忠駥11,250股、蔡榮華9,000股,惟相對人要求之每股收買價格分別為苗延梅21元、江忠駥21.5元、蔡榮華15元,故本件聲請人可受之利益為各相對人所持有股份,聲請人主張收買價格與相對人要求價格之差額,故核定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249,683元【計算式:苗延梅〔(21-10.81)元/股×9,000股〕+江忠駥〔(21.5-10.81)元/股×11,250股〕+蔡榮華〔(15-10.81)元/股×9,000股〕=91,710元+120,263元+37,710元=249,6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事件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