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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李淑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19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