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4號原 告 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霖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朱怡瑄律師被 告 寶億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涵宣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7,400,000元,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7,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