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8號原 告 洪乙文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王耀星律師原告與被告巴特里食品有限公司間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元19,41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