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6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告 吳英哲
辛秋麗林瑞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吳英哲對被告辛秋麗、林瑞華之佣金債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