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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9號原 告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一平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陸詩薇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間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1,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日期: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