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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5號原 告 呂瓊玉被 告 齊步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鎬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107年12月30日就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809建號建物所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之買賣關係存在,故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10,000 元(即買賣總價金);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500,000 元(計算式:6,409,400元+3,090,600元=9,500,00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為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日期:20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