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村上英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烤大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33,642 元,應繳裁
判費53,8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366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