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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69號原 告 聯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亞凌上列原告與被告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2,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日期:202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