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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93號原 告 藍隆寬被 告 德耀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亦薇被 告 廖麗梅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即原告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日期: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