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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7號再審原告 黃玉珍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施舜源、陳惠美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查再審原告就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26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第二審確定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再審,並聲明再審被告施舜源、陳惠美應分別給付其新臺幣(下同)400,000元、120,000元,則其訴訟利益為520,000元,揆諸前引規定,應按第二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