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43號原 告 鄭盛元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8003號),而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