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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51號聲 請 人 沈正朝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珍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