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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號原 告 徐振瑋原告與被告徐芧楚間給付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9,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款
裁判日期:202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