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3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訴訟代理人 張景淯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余景登律師即宋意崴之破產管理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429元(即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解約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