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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5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被 告 宋意崴即宋雲妹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宋意崴即宋雲妹(下稱宋意崴)對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依被告國泰人壽公司陳報,被告宋意崴對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823,709元(計算式:185,980元+637,729元=823,709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23,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裁判日期: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