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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8號原 告 楊竤旭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法扶律師被 告 楊勝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77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返還原告並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參酌民國110年3月間鄰近系爭房地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之交易單價為新臺幣(下同)57,454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75,083元【計算式:

系爭房屋面積(37.4+493.86×115/10000)㎡×57,454元/㎡=2,475,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96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