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13號原 告 黃文良
張士賢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平長等間移交公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8,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