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27號原 告 侯昱任
蔡學政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
白丞哲律師被 告 李宗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侯昱任、蔡學政清算合夥事業財產,並應分別給付原告侯昱任、蔡學政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計算式:1,500,000元×2=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