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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6號原 告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承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10371號),而被告佑承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2-07-25